安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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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气

1.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 0.75~1.5Pn 的范围内(Pn 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3.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 2.2m。

(3)燃气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得低于 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 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5.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2)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3)装有半密闭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 0.02m 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 30mm 的间隙;

(4)房间净高宜大于 2.4m ;

(5)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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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气

1.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2.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阀;(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有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应设置独立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 ;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h;

②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③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4.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5.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2)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安全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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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检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2)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2.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3.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或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 0.07MPa。

(3)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以上内容依据为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10 章 4、5、6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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